高位水箱
GB50045-95(高層民用建筑設計防火規范)7.4.7.1規定(應該使用新規范2014的GB50016-2014):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儲水量,一類公共建筑不應小于18m?。
GBJ84-85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設計規范)第3.2.3條:自動噴水滅火系統采用臨時高壓給水系統時,應設消防水箱,但可不大于18m?。
從現行的規范及所見到的資料里都沒有明確消防水箱中的消防儲水量是一個18m?還是兩個18m?。因室內消火栓用水量為40L/s);將GBJ84-85中的18m?理解為自動噴水滅火系統10分鐘消防儲量(與原GBJ45-82第6.2.3建筑物內自動噴水滅火設備的用水量,按30L/s計算巧合)。因此設計消防檢與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同時存在時出現高位水箱中的消防儲量為36m?的情況(其他情況還多,不一一列舉了)。
含義
究竟如何理解規范,采用何值(對一類高層而言)才是“安全適用”、“經濟合理”呢?
18m?是指10分鐘消防總貯量,消防二字含義為:所有消防手段(包括消火栓和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即不存在24m?或36m?的問題。說明如下:
一般說來火災發生時,如果有人在火災現場,則除了滅火器等撲救外,會動用消火栓滅火,絕不會坐視不救而等待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動作,任其火災擴大(火災不到一定程序,普通自動噴水滅火系統是不會動作的)。這樣在初起火災時,即消防到達現場前之5~10分鐘內不可能有6~8股水柱同時使用滅火,一般兩股水柱應為現實的,如不放心,加倍也只有4股水柱作用。
原因
這是因為:
?。?)初起火災不大可能出現火災層的上、下層同時“滅火”;
?。?)不大可能有多人同時滅火,如有,那么在消火栓啟用同時定會按啟動消防泵之按鈕,這樣就不存在儲量不夠的問題了。這個時期(5~10分鐘內)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一般不會動作,故18m?儲水量即使是有4股水柱工作,則10分鐘也只用去12m?。仍有6m?未動用。另外,有的設計者在高位水箱的消火栓系統出水管上設置水流指示器(設置與否有爭論),當消火栓動用后,即使無人按消火栓箱處啟動水泵按鈕,則因水流指示器動作,在消防控制室有燈光和音響信號,值班人員可依據情況啟動或“延時”啟動消防泵。筆者不主張設水流指示器,更不主張由水流指示器信號經控制柜直接啟動消防泵。
第二,當發生火災時無人在現場,如娛樂場所、倉庫等等,則只有自動噴水滅火系統工作,并且該系統只要有一個噴頭動作,壓力開頭將在60秒內動作發出電信號,向控制中心報警,并經控制箱切換啟動消防泵。即使幾個噴頭動作,18m3儲水量也僅僅動用約三分之一。
第三,當自動噴水滅火系統不理想,火災漫延、擴大,消防到達現場,消火栓開始使用時,早已不是10分鐘的問題了,直接啟動消防供水滅火。此時高位水箱中仍有相當量的儲水。
第四,初起火災在5~10分鐘后,消防才到達現場,在此之前一般說來,消防泵應沒有啟動。如果啟動了就不存在18m儲水量夠不夠用的問題。如果沒有啟動,則因高位水箱位下降到低水位(即消防儲量水位)時,生活水泵將啟動供水。也就是說在火災發生后的5~10分鐘內,生活水泵繼續供水5~10分鐘,這樣因消防儲量已動用,實際上生活泵供水基本上是供給了消防用,因水位已可能是在消防儲量以下,生活出水管無水可出,亦即說明供10分鐘內消防用水量不止18m?,是夠用的。
第五,如果因為是超高層建筑或普通一類高層,因水箱設置高度不夠而設置增壓系統,那么對于高區(或叫上區)消防來說,高位水箱的消防儲水量單單對直接滅火而言,其意義幾乎為零。當然為了使增壓系統正常工作及中、下區來講,高位水箱之消防儲量仍然是必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