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消防水池
1、當室外給水管網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不能保證室外消防用水量時,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應滿足在火災延續時間內室內消防用水量與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當室外給水管網供水充足且在火災情況下能保證連續補水時,消防水池的容量可減去火災延續時間內補充的水量;
2、補水量應經計算確定,且補水管的設計流速不宜大于2.5m/s;
3、消防水池的補水時間不宜超過48h;對于缺水地區或獨立的石油庫區,不應超過96h;
4、容量大于1000m3的消防水池,應分設成兩個能獨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5、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應設置取水口或取水井,且吸水高度不應大于6.0m。取水口或取水井與被保護建筑物(水泵房除外)外墻的距離不宜小于15m;與甲、乙、丙類液體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40m;與液化石油氣儲罐的距離不宜小于60m,如采取防止輻射熱的保護措施時,可減為40m。
?。ǜ咭幮略鰲l文。消防水池儲水或供固定消防水泵或供消防車水泵取用。本條對供消防車取水的消防水池作了規定,說明如下:
一、為便于消防車取水滅火,消防水池應設取水口或取水井。取水口或取水井的尺寸應滿足吸水管的布置、安裝、檢修和水泵正常工作的要求。
二、為使消防車水泵能吸上水,消防水池的水深應保證水泵的吸水高度不超過6m。
三、為便于撲救,也為了消防水池不受建筑物火災的威脅,消防水池取水口或取水井的位置距建筑物,一般不宜小于5m,不大于40m。但考慮到在區域或集中高壓(或臨時高壓)給水系統的設計上這樣做有一定困難。因此,本條規定消防水池取水口與被保護建筑物間的距離不宜超過1OOm。
當消防水池位于建筑物內時,取水口或取水井與建筑物的距離仍須按規范要求保證,而消防水池與取水口或取水井間用連通管連接,管徑應能保證消防流量,取水井有效容積不得小于大的一臺(組)水泵3min的出水量。)
6、消防水池的保護半徑不應大于150.0m;
7、消防用水與生產、生活用水合并的水池,應采取確保消防用水不作他用的技術措施;
8、嚴寒和寒冷地區的消防水池應采取防凍保護設施。